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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4號(關于執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的公告)
07-06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第46號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并規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F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3月20日(含當日)起,對屬于《中西部地區
2017年第16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2017年調整和廢止部分)的公告)
07-06
為便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準確申報商品歸類事項,根據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現調整和廢止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內容(詳見附件),予以公告。本公告自2017年5月1
海關總署 國家瀕管辦公告2017年第15號(關于在哈爾濱、福州、廈門、昆明海關開展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通關作業聯網無紙化試點的公告)
07-06
為加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相關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和國家瀕管辦決定在哈爾濱、福州、廈門、昆明海關開展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通關作業聯網
2017年第19號(關于在通關環節免予提交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公告)
07-06
為進一步便利減免稅申請和貨物通關,海關總署決定,對通過中國電子口岸qp預錄入客戶端減免稅申報系統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并通過了海關審核的,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進口通關環節無需提交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
2017年第17號(關于公布、廢止部分商品歸類決定的公告)
07-06
為便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經營單位及其代理人正確申報商品歸類事項,減少商品歸類爭議,保障海關商品歸類執法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有關規定,海關
2017年第20號(關于發布《海關開放預錄入系統對外服務方案》的公告)
07-06
為進一步落實《海關總署關于開放海關預錄入系統客戶端軟件及業務數據交換接口的公告》(公告〔2016〕16號),規范海關預錄入系統管理,提升海關服務能力,海關總署研究制定了《海關開放預錄入系統對外服務方案》(見
2017年第18號(關于實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
07-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對進口原產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稅則號列:3904.5000)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7年第17號公告(詳見附
2017年第21號(關于公布2017年商品歸類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07-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海關受理了奧的斯高速電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電梯導軌”、“
2017年第22號(關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及相關事宜的公告)
07-06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澳門cepa)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現將海關總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
2017年第23號(關于實施中國-新西蘭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07-06
2017年3月,中國與新西蘭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新西蘭海關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新西蘭海關安全出口計劃互認的安排》,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互認安排,F就有
2017年第24號(關于發布海關行業標準的公告)
07-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署令第140號),海關總署批準《表面活性劑中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鑒定方法》、《合成氫氧化鎂和天然水鎂石的鑒別方法》等6項海關行業標準,現予以公布(標準編號
2017年第25號(關于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公告)
07-06
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適應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要求,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海關總署決定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啟用全國海關風險防控中心和稅收征管中心,稅收征管方式改革擴
2017年第26號(關于進一步簡化經港澳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07-06
為進一步簡化各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香港或澳門中轉貨物的原產地管理,現就中轉確認書提交事宜公告如下:自2017年7月10日起,對于依照海關總署2016年52號公告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應
2017年第27號(關于實施共聚聚甲醛臨時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
07-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對進口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共聚聚甲醛(稅則號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商務部為此發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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